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02民初2150号
原告:南平市天麟石材厂,住所地南平市环城中路1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702157047261L。
法定代表人:兰金成,厂长。
被告:叶学棋,男,199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南平市延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平市天麟石材厂与被告叶学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平市天麟石材厂于2017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平市天麟石材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南平市天麟石材厂负担。
审判员 吴洁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