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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683民初18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8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飞云路121号

负责人:王世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礼东,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米文彦,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米文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罗方兰,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米文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叶洪英,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六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侯高丽

人民陪审员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