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83民初1846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飞云路121号
负责人:王世刚,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皮小军,男,该行工作人员。
被告:陈礼东,男,196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米文彦,女,1968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
被告:米文华,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罗方兰,女,197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米文均,男,197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被告:叶洪英,女,197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竹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竹市支行与被告陈礼东、米文彦、米文华、罗方兰、米文均、叶洪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在向六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等法律文书时,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故依法采用公告方式送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侯高丽
人民陪审员 杨 怡
人民陪审员 宋德英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法官 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