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721刑初46号公诉机关玉龙纳西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用四才,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傈僳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福贡县,现住玉龙县,农民,因涉嫌放火罪,于2017年2月5日被玉龙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玉龙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2月15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辩护人李映杉,云南省玉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吴国辉,玉龙县人民法院干警。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以玉检公诉刑诉(2017)第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用四才犯放火罪,于2017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普通程序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6月29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玉龙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刘海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用四才及其辩护人,翻译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用四才酒后意图放火烧毁其家房子,并在其家正房的二楼泼洒汽油,沿楼梯一直泼洒到一楼客厅门前的包谷袋上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洒有汽油的包谷袋,其妻和木某见状,遂与母亲耗有芝一同用水管将火扑灭。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随案移送并提交了下列证据材料予以佐证:受立案手续、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用四才在其家木质楼房内泼洒汽油后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用四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此,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用四才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提交的证据材料均无异议,放火是喝酒醉了,请求法庭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用四才属于犯罪中止,未造成严重后果,对被告人用四才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19时许,被告人用四才酒后意图放火烧毁其居住的房子,并在其居住正房的二楼泼洒汽油,沿楼梯一直泼洒到一楼客厅门前的包谷袋上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洒有汽油的包谷袋,和木某见状,遂与母亲耗有芝一同用水管将火扑灭。以上查明的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提交的下列证据材料予以证实:1、受立案手续、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来源,被告人无自首情节。2、被告人身份证明,证实被告人用四才达到刑事责任能力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3、被告人用四才供述与辩解,证实2017年2月4日19时许,其酒后意图放火烧毁其家房子,并在其家正房的二楼泼洒汽油,沿楼梯一直泼洒到一楼客厅门前的包谷袋上后,用打火机点燃了洒有汽油的包谷袋,和木某及母亲耗有芝一同用水管将火扑灭。4、证人和木某证言,被告人用四才是我老公,其老家是福贡县的,来其家上门已经有四年了,但是没有领过结婚证,昨天晚上吃过饭后,其在火塘边烤火,用四才跟其很大声地吼,说他要把房子烧了就走了,之后他就拿着一个打火机出去了,后来其看到其睡的那栋楼一楼堂屋前起火了,其就跑出去灭火,当时堂屋前放着的几袋包谷口袋已经燃起来了,放在包谷口袋上的毛巾也燃了,还有娃娃的一个布娃娃玩具也燃了,其直接把水管拉到起火那里去浇燃火的地方的,其妈也来帮忙灭火,后来火就被其和其妈扑灭,如果其和其妈没有及时把火扑灭,那所房子就会燃起来,房子燃起来了后面的山林也会燃烧起来,山林燃起来了,其家另一所房子也会燃起来,连其大姑妈家的房子也会烧起来。5、证人和应某证言,证实其妹夫被告人用四才下午回家时已经喝醉了。用四才让其给他15000元,其说没有钱,其就跟他说到6号街天取钱给他,被告人用四才说必须要马上拿钱,不然就把房子烧了,把你们全家都烧了。其就骗他说其拿给他钱,其就走出了门口打派出所的电话报警,其回家后就闻见其家里一大股汽油味,其家西面的房子堂屋前面倒起一滩水样的东西,旁边还有一床烧了一部分的毛巾,其父亲和克勋,八十岁,卧病在床,其母亲耗有芝,八十一岁,因为心肌梗塞住院三次,有冠心病,基本没有活动能力。其妹妹也是脑瘫,其妹妹的孩子今年四岁。其家的两所房子,其父母住在东面的楼房楼下靠南面那间,其住东面楼房楼下北面那间,其妹妹和他孩子住西面楼房的楼下靠背面那间,用四才住西面那所楼房的楼下中间那间堂屋,如果起火其家的两所楼房都会被烧,北面的松林也会起火。6、证人耗有芝证言,证实其在家烤火时,大概是晚上19时左右。用四才在其家西面的楼房前泼了汽油以后点火了,把堂屋门口用编织袋装起的玉米粒烧着了,其看见着火以后和女儿用水管把火浇灭了。我们灭火的时候用四才在旁边看起,火灭了以后他就回去他睡的房间了,其丈夫和克勋,八十岁已经卧病在床两年了其家东北是一个草坡,草坡延伸出去就是和丽君家。其家西面80米左右是戴子文家,其家和他家之间一半是草坡,一半是松坡林,中间还有条水泥路,其家北面连接的是我们村的松林,松林里面是我们村的林子。北面是松林,松林里全是草坡,其家附近全是草坡,草又长得茂盛而且很高,附近也没有能扑火的水源,其家如果起火和丽君家也会烧到,后面的松林更是极其容易起火,起火后又很难扑灭,所以如果火没有及时扑灭,其家的全部房子和旁边的和丽君家,后面的大片山林都会起火。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昨晚上刚开始其在用四才家,后面用四才就跟其小舅和小姨吵了起来,其小舅出去借钱,其就出来找小舅了,后面听说用四才要烧房子,但是我没有看到。昨天(2017年2月4日)其去我外婆家拜年,当时我和我妈、小舅和应某、其小姨和她老公用四才在家里吃完晚饭后,用四才就跟我小姨和小舅说拿给他15000元钱就回怒江了,其小舅就说现在没钱等取了再拿给他,用四才说必须今晚上就拿给他,其小舅就出去借钱了,后面用四才就怕其小舅跑掉,就叫其去找小舅和应某,其出来没找到其小舅其就在村子里面的其小舅的一个兄弟家睡了,我就没有回去。8、现场平面示意图、方位示意图、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查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玉龙县石鼓镇大同村委会向阳组15号和应某家,中心现场位于其家正房一楼。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用四才及其辩护人未提出异议,对此,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合法、有效。
本院认为,被告人用四才故意在其居住木质楼房内泼洒汽油后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放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用四才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安全、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打击犯罪,并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用四才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〇一七年二月五日起至
二〇二〇年二月四日止)二、供犯罪所使用的工具塑料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收到判决书之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泽荣
审 判 员 和春雨
人民陪审员 和丽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和云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