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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1执172号

王红英与潘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红英,潘光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1执172号

申请执行人:王红英,女,1962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罗江县。

被执行人:潘光元,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都江堰市。关于王红英申请执行潘光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181民初112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因执行的案件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了案件的统一执行,故,并案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17)川0181执172号执行案件并入(2017)川0181执171号案件一并执行。

二、终结本院(2017)川0181执172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 健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金维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