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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3民初1074号

崔合法与程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崔合法,程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3民初1074号

原告:崔合法,男,1955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庆,男,住河南省汤阴县,系汤阴县韩庄镇中心卫生院推荐代理人。

被告:程志平,男,199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立,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德隆街与曙光路交叉口万城华府B区1—3楼。

负责人:李宏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洋、王代,该公司员工。

原告崔合法与被告程志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

原告崔合法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程志平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崔合法自愿撤回对被告程志平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合法撤回对被告程志平的起诉。

审 判 长  徐 艳

代理

审判员  桑倩倩

人民陪审员  石慧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贾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