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2071刑初522号公诉机关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神涌岐关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陈志宁。诉讼代表人潘晓光,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被告人陈志宁,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因本案于2016年8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被中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5日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3��1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中检一区刑诉〔2017〕563号起诉书、中检一区刑追诉〔2017〕2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志宁犯逃税罪,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俊昇出庭支持公诉,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潘晓光、陈志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陈志宁在经营管理公司期间,指示财物人员等以部分销售业务不开具发票、不登记入账,从而隐瞒该部分收入不申报纳税的方式进行逃税。2012年12月,经中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认定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司少缴2010年、2011年增值税和2010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并于2013年1月30日决定追缴其少缴上述税款人民币1004221.28元,罚款人民币502110.64元。至2016年2月2日,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尚欠税款人民币343374.53元(占2010年和2011年应纳税税款总额的百分之十以上)、罚款人民币422110.64元未按期缴纳。2016年6月22日,公安机关对该案立案侦查。同年8月5日,陈志宁经公安机关通知后自行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于同年8月缴清所欠税款、滞纳金、罚款。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陈志宁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相关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无视国家法律,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并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被告人陈志宁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逃税罪,应依法惩处。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陈志宁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陈志宁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指控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巨大且占应纳税款的百分之三十以上,经查,逃避缴纳的税款应为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尚未补缴的税款,故本案逃避缴纳的税款应为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犯逃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行政机关对被告单位中山市斯艺五金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该罚款折抵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陈志宁犯逃税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曾昀昕
人民陪审员 陈海泉
人民陪审员 林玉玲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诗慧卜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