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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7民初1363号

刘金平与徐才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干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余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金平,徐才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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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7民初1363号原告刘金平,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宜春市人,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被告徐才进,男,197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余干县人,住江西省余干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诉被告徐才进财物还返还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经审查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金平撤回对被告徐才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95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徐金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齐 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