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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4民初397号

刘福生与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陈福艳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刘福生,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陈福艳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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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14民初397号原告刘福生,男,196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委托代理人郭永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绍湛,山东海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西城汇社区西北1000米。法定代表人田海峰。被告陈福艳,男,汉族,1980年6月17日生,住山东省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福生与被告青岛海润丰木业有限公司、被告陈福艳劳动争议纠纷一��中,原告经本院合法通知,未缴纳案件公告送达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福生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刘福生负担。

审判长  秦忠基

审判员  顾 伟

审判员  徐 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