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1983你那1月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执行人:周某3,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宗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4,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5,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周某1申请执行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周某1提出的执行申请书中所提出的申请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维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