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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0执236号

周某1、周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所属地区
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某1,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30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1,女,汉族,1983你那1月9日出生,汉族,曲周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2,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邱县。

被执行人:周某3,女,196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广宗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4,女,197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邱县人。

被执行人:周某5,女,197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邱县人。周某1申请执行周某2、周某3、周某4、周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经审查,申请人周某1提出的执行申请书中所提出的申请没有给付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周某1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路维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嘉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