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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执593号

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良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曾良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593号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赞贤路58号八零公社1号楼6#商铺。被申请人曾良生,男,汉族,1977年10月18日出生,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立案执行的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曾良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6)赣0702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0万元本金及利息。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曾良生名下现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本院依法将上述调查结果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赣州市美佳暖通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认可财产调查结果并且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曾良生应履行的人民币2.90万元本金及利息未履行。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赣0702民初383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赖国海

审判员  何建明

审判员  胡永辉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傅 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