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329民特5号

申同庆、申园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17
所属地区
新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当事人
申同庆,申园园,张金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29民特5号申请人申同庆,男,200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人申园园,女��200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幼儿,住新野县。法定代理人马香兰(申同庆、申园园祖母,监护人),女,1951年4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野县。被申请人张金荣,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野县。申请人申同庆、申园园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申同庆、申园园称:我父亲申晓鹏于2005年农历6月4日因病去世,母亲张金荣于2005年7月外出,经家人多方查找,至今杳无音信。故请求法院宣告张金荣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金荣,女,1978年4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原住新野县××子镇寺××组,系申请人申同庆、申园园的母亲。2005年农历6月4日,张金荣之夫申晓鹏因意外事故去世,张金荣于2005年7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申同庆、申园园申请宣告张金荣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4月8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张金荣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金荣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张金荣下落不明已满两年,现申请人申同庆、申园园申请宣告张金荣失踪,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张金荣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刘良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