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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6民初1942号

李高辉与禹延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3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高辉,禹延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6民初1942号

原告:李高辉。

被告:禹延升。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高辉诉被告禹延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伤情尚未治愈申请中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徐俊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海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