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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05执81号

李雷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头站村民委员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雷,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头站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05执81号申请执行人李雷,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齐齐哈尔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居民身份证号码23020519XXXXXXXXXX。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头站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榆树屯镇XX村。负责人曲志强,该村委会主任。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申请撤回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昂昂溪区人民法院(2016)黑0205民初47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赵景波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