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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民终1117号

田维高、姜晒金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所属地区
江西省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当事人
田维高,姜晒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117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田维高,男,1957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姜晒金,女,1956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瑞昌市。系上诉人田维高之妻。

上诉人田维高、姜晒金因与瑞昌市洪下乡张家铺村十三组组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不予受理一案,不服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田维高、姜晒金上诉请求:撤销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2017)赣0481民初1163号民事裁定,并指令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的户口在洪下乡张家铺13组,也取得了该组的承包地资格,那么就应该享受该村村民所应享受的权利,对于组上分配的土地补偿款,上诉人也应该按标准予以分配。

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田维高、姜晒金提交的起诉状所写明的诉求、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相关证据,本案系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而提起的诉讼。由于土地补偿费依法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因此村集体认为该土地补偿费“分不分”、“分给谁”由其决定,属于村民自治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理范围。综上,上诉人田维高、姜晒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对本案不予受理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景华

审判员  张 涛

审判员  黄艳丹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黄佳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