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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3515号

冯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冯某,孙某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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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3515号原告冯某。被告孙某。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冯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

审判员马秋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一男孩冯某1。因双方性格不和,婚后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冯某1由原告抚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冯某与被告孙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男孩冯某1由原告冯某抚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为其提供方便。

三、原、被告自认无个人财产、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共��债务。

四、婚姻存续期间,原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原告自己享有和承担;被告以个人名义自己发生的债权、债务由被告享有和承担,其他无争执。

五、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马秋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董兆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