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824执119号
申请执行人:李耀鑫,男,1983年14月1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
被执行人:陈建国,男,1973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李耀鑫与陈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建国外出打工,无法联系,申请执行人李耀鑫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陈建国的下落,在2015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李耀鑫申请保全查封被执行人陈建国楼房一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贺 海 江
审判员 照日格巴图
审判员 赵 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杨 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