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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民终2055号

胡拥军、周兵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0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胡拥军,周兵学,刘延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民终205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拥军,男,汉族,1971年1月5日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志刚,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义,河北同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兵学,男,1982年6月23日生,汉族,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欣,河北守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刘延合,男,汉族,1966年2月28日生,农民,高中文化,住沙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鲁,河北自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胡拥军因与被上诉人周兵学、原审被告刘延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7)冀0582民初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胡拥军于2017年7月7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胡拥军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胡拥军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4800元,减半收取12400元,由胡拥军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恒彬

审判员  吴俊华

审判员  武丽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田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