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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14执恢250号

青岛天信投资有限公司、龙秀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青岛天信投资有限公司,龙秀美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4执恢250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信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305号天一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902822158。被执行人龙秀美,女,198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信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秀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26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海

审判员 赵丕杰

审判员 张孝振二0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李传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