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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2执642号

倪道飞、翟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道飞,翟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倪道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翟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道飞与被执行人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查车,查房,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现不具备拍卖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永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