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12执642号
申请执行人:倪道飞,男,1988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
被执行人:翟军,男,196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津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倪道飞与被执行人翟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控,查车,查房,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但现不具备拍卖条件。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唐建华
人民陪审员 王云弟
人民陪审员 刘恩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朱永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