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图强林区基层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91刑初7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齐通,男,1988年3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螺蛭湖安置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3月22日被图强林业局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塔河县看守所。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图林检诉(201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通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图强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齐通因缺钱遂将其购买不久的银白色三星W2016牌手机(手机串号353910072700845/02)在转转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转转账号1393718****,密码nmghihqt77xx,昵称是生活如此多娇)出售,几天后被害人周某(男,23岁)在此交易平台上留言表示要购买该手机。二人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后达成购买协议,被告人齐通将手机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害人,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齐通随即将手机包装好,并将在快递公司填好的发货单拍摄成小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周某,令其相信手机即将寄出。被害人周某收到信息后,当即给被告人转账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齐通收到钱后,并没有给对方发货。几天后,被害人周某经过电话多次询问发货事宜,被告人齐通则欺骗被害人说已经发货,并拒绝回复被害人的信息及电话。事后被告人齐通将6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案发后,被告人齐通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0元。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结合被告人齐通犯罪情节,到案后的表现及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齐通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到拘役量刑,并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齐通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齐通因缺钱遂将其购买不久的银白色三星W2016牌手机(手机串号353910072700845/02)在转转二手物品交易平台上(转转账号1393718****,密码nmghihqt77xx,昵称是生活如此多娇)出售,几天后被害人周某(男,23岁)在此交易平台上留言表示要购买该手机。二人通过微信和电话沟通后达成购买协议,被告人齐通将手机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害人,被害人通过微信支付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齐通随即将手机包装好,并将在快递公司填好的发货单拍摄成小视频通过微信发送给被害人周某,令其相信手机即将寄出。被害人周某收到信息后,当即给被告人转账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齐通收到钱后,并没有给对方发货。几天后,被害人周某经过电话多次询问发货事宜,被告人齐通则欺骗被害人说已经发货,并拒绝回复被害人的信息及电话。事后被告人齐通将6000元人民币全部用于个人消费。郑州市公安局民警根据线索在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五大街螺蛭湖安置区,将涉嫌诈骗罪的网上在逃人员齐通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齐通委托其家属赔偿被害人周某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出示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齐通诈骗案被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后被抓获,无自首情节。2、出示被告人齐通出所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齐通于2017年3月16日-2017年3月20日被依法羁押在郑州市第三看守所。3、出示被告人齐通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齐通具有完全行为能力。4、出示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顺丰快递未开通大兴安岭的送货业务。5、出示被害人周某的陈述证实:被告人齐通的犯罪经过。10、出示被告人齐通供述和辩解证实:被告人齐通的犯罪经过。15、出示被害人周某相关账户交易明细证实:被害人周某给付被告人齐通6000元。16、出示物证照片证实:被告人齐通的犯罪经过。17、出示图强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被告人齐通的作案工具和6000元,已被扣押。19、出示黑龙江省图强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齐通的亲属主动上交6000元,用来返还给被害人周某。20、黑龙江省图强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工作说明证实:被告人齐通羁押日期。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网络骗取他人人民币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齐通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齐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认罪、悔罪,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1、被告人齐通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半月,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7年3月15日起至2017年7月2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2、依法没收被告人齐通作案工具三星W2016牌手机;3、退回被害人周某被骗钱款人民币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曲祥川
审 判 员 朱成斌
人民陪审员 王贵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温 磊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