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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2民初4712号

曹华平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4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当事人
曹华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2民初4712号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爱屋吉屋信息服务部,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西湖苑58幢M5。经营者:娄晓茵,女,1978年1月28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被告:曹华平,女,1979年3月4日生,汉族,住张家港市。

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爱屋吉屋信息服务部(以下简称张家港爱屋吉屋服务部)与被告曹华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家港爱屋吉屋服务部的经营者娄晓茵、被告曹华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家港爱屋吉屋服务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中介费1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7日,原告为被告提供居间服务,促成被告与他人就甲江南27-201室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依据该合同,被告应支付中介费16600元。届至起诉时,被告尚未支付中介费,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向法院起诉,并提供了房地产买卖合同。

被告曹华平辩称,被告确实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且交易也已完成,但原告未尽到中介义务,交易过程中贷款、过户等手续均是被告自己办理的,故只同意支付5000元至6000元的中介费。

本院认为,原告作为居间方,已促成被告与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被告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中介费。至于贷款、过户等手续由谁办理,合同中并未作约定,被告不能以此为由拒绝支付或少支付中介费,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中介费16600元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四百二十四条、第四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华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爱屋吉屋信息服务部支付中介费166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元由被告曹华平负担,此款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爱屋吉屋信息服务部已预缴,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曹华平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一并给付原告张家港市杨舍西城爱屋吉屋信息服务部。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严梅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