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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24民初35号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申请执行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行政一审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0124民初35号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住所地:周至县老城东街**号。

法定代表人:罗战虎,系该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卫,系该办公室科长。被执行人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周至县中心西街**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彬,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商继来,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执行人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认为,被执行人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的鑫源华府项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未修建防空地下室。2013年4月申请执行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规定,责令被执行人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0.8万元(已缴纳35万元),后被执行人未缴纳。2017年5月19日,申请执行人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书7个工作日内缴纳人防易地建设费欠款70.8万元。被执行人至今未缴纳,因此申请贵院强制执行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经审查查明: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在周至县县城建设的鑫源华府项目因其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经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核算应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70.8万元至今未缴纳。经本院听证,人防易地建设费计算无误,且文书送达合法。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之规定,被执行人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周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依法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瑞云置业有限公司依法缴纳相关费用,该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周至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作出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催缴通知书准予执行。

审 判 长  雷俊雅

代理

审判员  李 阳

代理

审判员  陈 俊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穆珍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