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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22执694号

翁玉贤、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翁玉贤,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苏睿,江苏大江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2执694号

申请执行人:翁玉贤,男,1982年10月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

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证代码9134112256342160XA。

法定代表人:张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苏睿,男,1968年3月2日生。

被执行人:苏睿,男,1968年3月2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小河区。

被执行人:江苏大江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029676-X,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大道699-27号7幢。

法定代表人:苏睿,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县水镇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苏睿,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翁玉贤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江水务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市大江水务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苏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来安县大江水务有限公司已将执行款325万元、诉讼费19400元,执行费35094元全部履行完毕,应予终结执行并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106民初848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终结该调解书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仲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