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5民初503号
原告:李兆新,男,1967年6月23日生,汉族,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委托代理人:王效敬,男,1963年9月3日生,汉族,淄博临淄中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现住淄博市临淄区。
被告:阿不都为力.吐尔地,男,1985年1月7日生,汉族,现住新疆库车县。
被告: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和田市。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地址:淄博市临淄区临淄大道与天齐路东南角。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保险大厦。
负责人:黄一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绍伟,山东强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市北京西路199号。
负责人:丁志伟,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翟玮玮,山东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兆新诉被告阿不都为力.吐尔地、和田市友谊货物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市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兆新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兆新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兆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21元,由原告李兆新负担。
审 判 员 曹茂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郑亚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