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恢117号
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福寿,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射洪县。
法定代表人:童家禄,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2015年9月22日的(2015)船山民担字第3号民事裁定,于2017年5月4日,以(2015)船山执字第978-1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的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9台和重型自卸半挂车9台,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5)船山民担字第3号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全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所有的射洪县佳禄水泥有限公司名下的重型半挂牵引车9台和重型自卸半挂车9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邓勇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