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11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洪川、周汉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锐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锐拒不履行(2016)粤0114刑初152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谢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文洪川、周汉林与谢锐责令退赔(2017)粤0114执1199号执行决定书
执 行 决 定 书 (2017)粤0114执119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洪川、周汉林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谢锐责令退赔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谢锐拒不履行(2016)粤0114刑初1523号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谢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