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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02民初898号

898王君良与何戴美、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君良,何戴美,胡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898号原告王君良,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戴美,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胡勇,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良诉被告何戴美、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鸿生

审 判 员  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