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898号原告王君良,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广东省汕头市人,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委托代理人徐明刚,江苏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戴美,女,1980年7月12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被告胡勇,男,1980年3月20日生,汉族,江苏省江阴市人,住江苏省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君良诉被告何戴美、胡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君良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赵鸿生
审 判 员 储 丽
人民陪审员 张小凤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贺 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