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205刑初365号公诉机关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永怀,男,199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籍贯福建省诏安县,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福建省漳州市诏安县,暂住厦门市海沧区。2017年3月16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3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公诉刑诉〔2017〕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永怀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肖某、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永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中旬,被告人李永怀以帮助被害人叶某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宝授权为由,获取了叶某的支付宝账号和密码等,后成功帮助叶某贷款2万元。同年12月25日,被告人李永怀得知被害人需要继续办理贷款,以办理贷款需要支付宝授权为由再次获取了被害人的支付包账号和密码等,后李永怀通过其“苹果”牌手机登录叶某的支付宝账号,在叶某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走叶某支付宝绑定的银行卡内的人民币11000元,将叶某的微信拉黑并将钱款转入其光大银行卡内。2017年3月16日,被告人李永怀在厦门市海沧区悦实广场肯德基门口被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李永怀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李永怀家属现已赔偿被害人叶某11000元,已取得被害人叶某的谅解。缴获的光大银行卡一张及“苹果”牌手机一部随案移送。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永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苹果手机、光大银行卡等物证、光大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永怀苹果手机提取的支付宝账号及支付宝转账记录截图、李永怀两个支付宝账号的交易明细等书证,证人王某证言,被害人叶某陈述,被告人李永怀的供述和辩解,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收条、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永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1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永怀归案后如实供述,自愿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已经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永怀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6日起至2017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苹果”牌手机手机一部、光大银行卡一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吉 强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芳序代
书记员 钟 琳附本案所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