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10号
原告:赵世恒,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伟,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执行董事。
原告赵世恒与被告李志伟、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赵世恒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世恒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世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世恒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