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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221民初510号

原告赵世恒与被告李志伟、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门源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赵世恒,李志伟,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221民初510号

原告:赵世恒,男,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

委托代理人:王联合,河南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志伟,男,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

被告: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

法定代表人:李志伟,执行董事。

原告赵世恒与被告李志伟、青海卓信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

原告赵世恒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世恒的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赵世恒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赵世恒负担。

审判员  秦永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