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4129号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阳光壹佰国际新城东园6号楼。
法定代表人:黎辉,董事长。
被告:朱妍,女,住天津市南开区。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
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32元,减半收取计66元,由原告天津阳光壹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金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