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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5470号

江君伟与代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江君伟,代康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5470号

原告:江君伟,男,1982年7月2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被告:代康康,男,199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

原告江君伟与被告代康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

原告江君伟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君伟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君伟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江君伟负担。

审判员  卢秀军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丁宝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