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084执80号

申请执行人鲁传喜、司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喜森、关井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鲁传喜,司桂英,张喜森,关井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鲁传喜,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司桂英,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张喜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被执行人关井云,女,汉族,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传喜、司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喜森、关井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传喜、司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姜宏远

审判员 牛传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秦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