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80号申请执行人鲁传喜,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申请执行人司桂英,女,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被执行人张喜森,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被执行人关井云,女,汉族,满族,无职业,住所地宁安市东京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鲁传喜、司桂英与被执行人张喜森、关井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鲁传喜、司桂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黑1084执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 林
审判员 姜宏远
审判员 牛传民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秦凤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