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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刑初243号

赵臣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赵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721刑初243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臣,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前郭县。因涉嫌诈骗,于2017年4月14日由前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前郭县人民检察院以前检公诉刑诉[2017]1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臣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丰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前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前郭县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对玉米种植户发放补贴。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臣虚构玉米种植面积,将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花生地14.72亩申报补贴,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490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赵臣到公安机关投案。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赵臣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臣是吉林省前郭县长山镇骆驼岗子村农民,承包土地面积为14.72亩。2016年被告人赵臣将土地转包给同村村民李某某,李某某种植的花生。2016年前郭县人民政府根据《吉林省建立玉米生产者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对玉米种植户发放补贴。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赵臣虚构玉米种植面积,将不在补偿范围内的花生地14.72亩申报补贴,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人民币4900.00元。2017年4月14日,被告人赵臣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申某某的证言,书证、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玉米种植面积,骗取国家粮食补贴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赵臣犯罪后,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所犯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臣所骗取的国家玉米补贴款已被依法收缴,被告人赵臣当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臣犯诈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3,000.00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 徐  宏  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关中杰(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