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04民初2916号
原告:林建喜,男,I98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新度镇新度村(莆田市日山饲料有限公司综合楼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79375651XU。
法定代表人:林华清,总经理。
原告林建喜与被告莆田市华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林建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建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蔡琳琦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赛芬PAGE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