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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1执保233号

刘章喜与蒋万民、户桂云、张林景、户传洪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冀1121执保233号

申请人:刘章喜

被

申请人:蒋万民

被

申请人:户桂云

被

申请人:张林景

被

申请人:户传洪本院在受理申请人刘章喜与被申请人蒋万民、户桂云、张林景、户传洪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中,依据申请人刘章喜申请2017年7月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蒋万民名下邮政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28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861.55元。邮政银行邢台市新华路营业所账户60×××88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26.86元。邮政银行枣强县新华街营业所账户60×××23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7.98元。XXX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0.69元。XXX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4.11元。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65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48.43元,轮候冻结399951.57元。农业银行邢台任县营业室账户62×××17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215.67元,轮候冻结399784.33元。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王均营业所账户95×××11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12.09元,轮候冻结399987.91元。农业银行衡水分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12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61.7元,轮候冻结399938.3元。工商银行邯郸滏西支行账户04×××26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69.77元。工商银行邢台新华支行账户04×××42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6228.69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4日。2017年7月4日经指挥中心网络查控系统将户桂云名下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新华西街分理处账户62×××65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234.39元,轮候冻结399765.61元。邮政银行枣强县新华街营业所账户60×××31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8.17元。邮政银行枣强县支行XXX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2.55元。将户传洪名下邮政银行枣强县新华街营业所账户60×××67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12.71元。邮政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06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184.03元。农业银行枣强县支行账户62×××63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49.51元,轮候冻结399950.49元。将张林景名下工商银行衡水分行银行卡业务中心账户62×××13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929.88元。工商银行枣强支行账户04×××29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3200.7元。中国银行枣强支行账户10×××52CNY0存款冻结40万元,已冻结100.71元。冻结期限至2018年7月4日。2017年7月6日查封蒋万民名下车牌号为冀T×××××、冀T×××××车辆,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查封期限2017年7月6日至2019年7月5日。案件保全措施执行完毕。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