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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505号之一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胡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胡某某,熊某某,况某某,梁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505号之一

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住址:高安市。

主要

负责人:刘某某。职务: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该行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

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

申请人:熊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

申请人:况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

被

申请人:梁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高安市。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与被申请人胡某某、熊某某、况某某、梁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熊某某、况某某、梁某的银行存款121838.4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安市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熊某某、况某某、梁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1838.41元或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建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魏素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