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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24执121号

谢长辉、黄军股权转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19
所属地区
丹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谢长辉,黄军,付海,周坚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4执121号

申请执行人:谢长辉,男,生于1972年6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

申请执行人:黄军,男,生于1961年6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新津县。

申请执行人:付海,男,汉族,生于1966年12月20日,居民,住四川省汶川县。

被执行人:周坚琦,男,生于1973年7月16日,汉族,这黄家湖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424民初458、541、542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了谢长辉、黄军、付海申请执行周坚琦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三案。经查,被执行人周坚琦在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有工资收入,因被执行人周坚琦未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周坚琦在四川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工资收入予以扣留并提取,限额为946836.6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王志忠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