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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执253号

王明刚、李军、刘凤林等人与王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明刚,李军,刘凤林,吕国财,李树军,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25执253号申请执行人王明刚,男,198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李军,男,1967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刘凤林,男,196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吕国财,男,196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申请执行人李树军,男,1967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被执行人王伟,男,198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王明刚、李军、刘凤林等人与被执行人王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伟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现下落不明,经申请人王明刚、李军、刘凤林等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内0525民初16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丽芳

审判员  左志伟

审判员  孔德志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侯庆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