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9民初3002号原告罗社凤,女,1971年4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夏啓伟,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南川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罗社凤与被告夏啓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夏啓伟除公告方式无法送达法律文书,本案需转入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向原告罗社凤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并告知其未交纳诉讼费的法律后果,原告罗社凤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间内交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罗社凤经本院通知未交纳诉讼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罗社凤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罗社凤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向 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郑开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