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493号
原告:黄某。
法定代理人:孙玉梅,女,1972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系原告母亲。
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四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刘炳辉,该村村委会主任。
原告黄某诉被告广饶县广饶街道十四村村民委员会侵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07月0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己的真实意思在诉讼期间向法院申请撤回诉讼,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秦卫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