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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执监1号

杜卫东与静乐县任家村第二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卫东,静乐县任家村第二煤矿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执监1号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男,1965年11月8日生,汉族,住太原市小店区。被执行人静乐县任家村第二煤矿。法定代表人刘纪般,该矿矿长。静乐县人民法院执行的杜卫东申请执行静乐县任家村第二煤矿合同纠纷一案,因静乐县人民法院执行有困难,现申请执行人杜卫东申请提级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2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晋民终字第110号民事调解书一案由本院执行。静乐县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永文

审判员  刘文虎

审判员  任国栋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周军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