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终38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德领,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工商户,住徐州市鼓楼区(红星加油站北)。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于运峰,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工商户,住徐州市云龙区。
上诉人赵德领因与被上诉人于运峰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6)苏0302民初41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按照上诉人赵德领一审当事人地址确认书中确认地址及上诉状提供住址,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了传票。经查询,该传票已送达,但在2017年6月27日的庭审中,上诉人赵德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赵德领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80元,减半收取为440元,由上诉人赵德领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秦国渠
审判员 孙尚武
审判员 王 峰二O
二O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郭晓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