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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32民初136号

龙俊与朱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乳源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龙俊,朱忠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136号

原告:龙俊,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忠强,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男,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平,男,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俊诉被告朱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龙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龙俊负担。

审 判 长 马汉移

审 判 员 陈曲波

审 判 员 陈茂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艳妮

书 记 员 丘世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