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32民初136号
原告:龙俊,男,汉族,1978年7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琴,女,广东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忠强,男,汉族,1978年1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志强,男,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少平,男,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龙俊诉被告朱忠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
原告龙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俊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龙俊负担。
审 判 长 马汉移
审 判 员 陈曲波
审 判 员 陈茂娣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刘艳妮
书 记 员 丘世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