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4民初8457号
原告: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新区彩霞街96-19号3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64656793G。
法定代表人:袁文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姣,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蒲伟,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新塔星石材经销处,住所地沈阳市红旗台石材市场。组织机构代码:L21277271。经营者:黄天革,男,汉族,1980年4月3日出生,沈阳市于洪区新塔星石材经销处经营者,住福建省南安市。。
原告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新塔星石材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沈阳鑫嘉恒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 萍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王艺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