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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2646号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潘金强、刘宝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潘金强,刘宝珍,冯耀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2646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潘金强,男,1979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被执行人:刘宝珍,女,1979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惠来县。

被执行人:冯耀森,男,196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金强、刘宝珍、冯耀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5760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刘宝珍的财产所在地位于广州市荔湾区。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指定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行。

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晖

审判员 李 文

审判员 赵卓丰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陈敏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