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2701刑初49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军,男,198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卫东街。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犯抢劫罪被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加格达奇区公安局执行,现羁押于加格达奇区看守所。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7]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军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军给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被害人吕某某打电话,谎称要装修房屋需要测量,将吕天艳骗至东山街骊山雅居小区13号楼6楼平台处,李军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相威胁,抢走吕某某人民币23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军于2017年3月19日13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军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当庭提供了相关证据,请依法判处。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5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李军给索菲亚全屋定制店的被害人吕某某打电话,谎称要装修房屋需要测量,将吕某某骗至东山街骊山雅居小区13号楼6楼平台处,李军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抢走被害人吕某某人民币2300.00元。经侦查,被告人李军于2017年3月19日13时许,在其家中被抓获。上述犯罪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抓获经过、发破案报告等;2.证人郭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4.被告人李军的供述与辩解;5.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指认现场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李军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21年3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王延成
人民陪审员 刘 薇
人民陪审员 程赛男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 记 员 蒋艳萍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