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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执564号

杨传志、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传志,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12执564号

申请执行人:杨传志,男性,1966年8月16日出生,住济宁市兖州区。

被执行人: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济宁市兖州区旧关立交桥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传志与被执行人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7)鲁0812执5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郭玉宁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孙广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