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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602执246号之一

王春凤、祝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7-0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春凤,祝国强,熊雪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02执24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女,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祝国强,男,1959年12月21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月湖区。被执行人熊雪梅,女,1965年11月19日生,汉族,江西省余江县人,住鹰潭市月湖区。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春凤与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赣06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凤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偿还借款本金12600元及利息28500元(2016年9月1日之后的利息以126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借款之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880元。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费5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的工资账号,经查明,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此外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春凤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祝国强、熊雪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602民初18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芹

审判员 李丽琴

审判员 余腾飞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何礼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