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广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030民初273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吴某,男,1963年3月1日生,汉族,现住江西省广昌县旴江镇太阳山*号,身份证号。
原告曾淑琴诉被告章某某、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淑琴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告章某某、黎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或扣押,案外人吴某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太阳山的房屋(产权证号:广房权证旴字第××号)为原告曾淑琴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赣1030财保18号民事裁定,依法查封了案外人吴某的该处房屋。吴某于2017年7月7日以原、被告就借款已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案外人吴某所有的位于广昌县旴江镇太阳山的房屋(产权证号:广房权证旴字第××号)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吉生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邱红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