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12执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郑署林,男,195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南岳区。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省东阳市天祥建设有限公司、天祥建设有限公司、天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胡刚锋,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南岳区人民法院(2017)湘0412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天祥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冬生执行员 何燕民执行员 刘永久
二〇一七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肖伟姣 来自: